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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新視野】港府筑巢引鳳下,赴港投資法律Tips之稅務篇(下)

        2022-12-20 19:43:04    來源:俗人俗事不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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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是在跨境交易中常常涉及的法域,其受青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稅收制度相比很多在岸法域極具吸引力。在稅務篇(下)中,我們將介紹香港近年新推出的基金統一稅務豁免制度以及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


        【資料圖】

        作者:姚平平 張珉 徐振梁

        系列導語

        香港承襲英美普通法,法治完善,多次蟬聯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國際頂尖專業人才匯集,又“背靠內地、聯通世界”,參與內地的龐大市場,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過去幾年里,由于各種復雜原因,香港發展勢能和邊際不斷承壓。值此時期,香港特首李家超于2022年10月發表了其首份施政報告,放眼香港未來,提出了一系列新舉措。特別是,在招商引才方面,為強化香港的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發展動能,吸引內地更多優質企業及高端人才來港發展,香港政府將全力構建新體系,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

        成立「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專責向內地和海外的重點企業提供特別配套措施和一站式服務,以引進到港; 從「未來基金」撥出300 億元, 成立「共同投資基金」, 以引進和投資落戶香港的企業; 成立「人才服務窗口」, 專責制訂并統籌招攬內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以及向來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援; 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羅致高端人才來港發展; 退還合資格外來人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在港置業已繳付額外的印花稅(實施前非永久居民購房印花稅可高達30%),助力人才在港扎根。

        借此之際,我們特推出本「港府筑巢引鳳,赴港投資法律Tips」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紹在香港落地發展及投資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如何在香港設立公司、香港稅負如何、用工方面需特別注意的事項、如何辦理簽證、公司運營中的用戶隱私問題等,期望對大家來香港發展有所助益。

        本篇為本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我們將為大家介紹香港稅法制度的一些問題。

        香港是在跨境交易中常常涉及的法域,其受青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稅收制度相比很多在岸法域極具吸引力。在本稅務篇(下)中,我們將介紹香港近年新推出的基金統一稅務豁免制度以及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

        一、基金統一稅務豁免制度

        自《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以下簡稱“ 統一稅務豁免條例”)生效起,香港的所有基金,無論其結構、中央管理和控制地點、規?;蚱浞盏哪康娜绾?,只要符合特定條件,都將享有利得稅豁免。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1. 符合統一稅務豁免條例下“基金”的定義;

        2. 所產生的利潤須來自合資格交易或以5%為限的附帶交易(如該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則為不屬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類別資產的交易);

        3. 合資格交易由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安排或者該基金符合“合資格投資基金”的定義。

        1. 符合統一稅務豁免條例下“基金”的定義

        統一稅務豁免條例下“基金”的定義如下:如就任何財產而作出的安排,在某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均符合以下說明,則該安排就該課稅年度而言,即屬基金——

        (a) 有以下兩種或其中一種情況——

        (i) 根據該安排,所涉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

        (ii) 根據該安排,參加該安排的人(參與者)的供款,以及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

        (b) 根據該安排,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并無日??刂?不論他們是否有權就上述管理獲諮詢,或是否有權就上述管理作出指示);及

        (c) 該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或其佯稱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夠(不論借取得上述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或借其他方式)分享或收取——

        (i) 聲稱從(或聲稱相當可能會從)上述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或聲稱從(或聲稱相當可能會從)任何該等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支付的款項;或

        (ii) 從上述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的取得、持有、處置或贖回而產生的款項或其他回報,或因行使該等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的任何權利而產生的款項或其他回報,或因該等權利、權益、所有權或利益屆滿而產生的款項或其他回報。

        整體而言,基金的界定范圍足以包含本質為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相關安排。

        2. 合資格交易

        合資格交易是指屬于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的交易。

        附表16C指明的資產類別包括:

        1. 證券

        2. 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3. 期貨合約

        4. 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5. 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 存放于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

        7.《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8. 交易所買賣商品

        9. 外幣

        10.《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11. 由伙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附帶交易則是指附帶于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鹩捎诟綆Ы灰姿a生的營業收入不得超過其來自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營業收入總和的5%,如果超過5%,則稅務豁免不適用于從附帶交易賺取的應評稅利潤。

        3. 合資格交易由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安排或者該基金符合“合資格投資基金”的定義

        指明人士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發牌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亦指根據該條例第V部獲注冊經營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

        合資格投資基金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基金——

        (a) 在權益出售最終截止日之后的所有時間——

        (i) 有多于4名投資者;及

        (ii) 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超過資本認繳總額的90%;及

        (b) 管限該基金運作的協議規定,該基金的交易所產生的、經減去可歸因于發起人及發起人的相聯者投放資本的部分(而該部分是與可歸因于投資者的投放資本的部分相稱的)的凈收益中不超過30%的數額,將會由有關發起人及發起人的相聯者收取。

        如果基金因符合以上所需條件而獲稅務豁免,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實體也可能享受稅務豁免,享受的范圍限于基金對該等特殊目的實體持有的所有權權益比例。

        二、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

        在基金統一稅務豁免制度的基礎上,香港還引入了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該制度可以概括為附帶權益如產生自“合資格私人公司交易”,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配,且“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則“具資格附帶權益”可享0(零)的利得稅稅率。

        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對附帶權益的概念、附帶權益發放者、收取者、交易性質、實質活動地點等都提出了要求。下面我們將分別介紹這些要求。

        1.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概念

        “具資格附帶權益”被界定為約定基金運營的協議中規定的,某人士在基金投資回報達到門檻回報率(hurdle rate)的前提下基于基金投資產生的利潤所收取的可變動的報酬(而且對該基金的外部投資者的回報也是參照該等利潤決定的)。

        門檻回報率指投資在某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某指明實體的優先回報率,而該回報率是在管限該基金或實體的運作的協議內訂定的。

        2. 附帶權益發放者——經核證投資基金及創科創投基金公司

        合資格附帶權益支付人包括兩個類別,一是符合《稅務條例》第20AM條下“基金”定義的基金,且有關基金須經金融管理局核證為符合其發布的核證準則的基金(“ 經核證投資基金”),以及經核證投資基金的關聯方;二是香港政府創新科技署設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合資格附帶權益支付人所分配的款項可根據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獲得稅務寬減。

        3. 附帶權益收取者——持牌法團、特定非持牌人士及其雇員等

        以下在香港向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士,可符合資格享有稅務寬減:

        (a) 就從事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或獲注冊經營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

        (b) 任何在香港向屬“合資格投資基金”的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香港提供該等服務的非持牌人士;以及

        (c) 受雇于前述兩類合資格人士或其相聯法團或合伙,并代表合資格人士在香港向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以取得應課稅入息的個人。

        4. 交易性質——經核證投資基金的合資格交易

        只有因應進行以下交易所衍生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才符合資格獲得稅務寬減:

        (a)《稅務條例》附表16C所指明的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b) 純粹持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和管理一間或多于一間獲投資私人公司的特定目的實體或中間特定目的實體的股份或相關權益;

        (c) 由上文第(b)項所述的特定目的實體或中間特定目的實體持有的獲投資私人公司的(或該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或

        (d) 進行上文第(a)至(c)項所述合資格交易所附帶的交易,但是來自附帶交易的營業收入,不得超過來自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總營業收入的5%。

        此外,合資格交易須符合稅務條例下的統一基金稅務豁免條件,其所產生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才可獲得稅務寬減。

        5. 服務范圍——投資管理服務

        具資格附帶權益必須是從在香港向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中獲得,方可符合資格獲稅務寬減。投資管理服務的范圍包括:

        (a) 為相關基金向外部投資者或潛在外部投資者籌措資金;

        (b) 對相關基金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并提供意見;

        (c) 為相關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以及

        (d) 代相關基金行事,協助所投資的實體籌集資金。

        6. 實質活動地點——香港

        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需證明其產生收入的核心活動在香港進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滿足以下實質活動要求,以適用稅務寬減安排:

        (a) 在每個相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在港全職雇員平均人數被稅務局認為是足夠的且不少于2名;以及

        (b) 在每個相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因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承付的本地營運開支總額被稅務局認為是足夠的且不少于200萬港元。

        設立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是香港繼新設有限合伙基金等組織形式、設立基金統一稅務豁免制度后的又一重大舉措,旨在把香港發展為重要的私募基金樞紐,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從而促進基金行業和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經濟效益。自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施行以來,越來越多的基金管理人選擇在香港設立有限合伙基金。這些于香港注冊的有限合伙基金在滿足附帶權益稅務寬減條件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比如身為持牌法團的投資經理可以作為附帶權益收取者、服務范圍滿足投資管理服務要求、實質活動地點容易滿足在香港的要求等等。

        三、小結

        我們預計在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制度以及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的影響下,未來將有更多的私募基金在香港運營或設立。隨著香港的稅務制度日益完善,香港在跨境交易中的地位將進一步提升。

        系列結語

        香港作為最發達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一直保持著極強的靈活性和韌性??梢灶A見,未來香港將在發揮法治健全、市場自由、營商環境高效、開放及公平的優勢基礎上,增強發展動能,實現新的飛躍。

        作者簡介

        姚平平 律師

        香港辦公室 合伙人

        業務領域:私募股權和投資基金, 香港和境外資本市場, 跨境投資并購

        張珉 律師

        香港辦公室 顧問

        業務領域:私募股權和投資基金, 跨境投資并購, 香港和境外資本市場

        徐振梁 律師

        香港辦公室 顧問

        業務領域:私募股權和投資基金, 跨境投資并購, 香港和境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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